法律咨詢
杭州仁本人力資源公司
電話:
0571-86715911
0571-85118191
郵箱:
business@hzhuman.com
地址:
杭州市錢塘區(qū)2號大街515號智慧谷15F
您當前的位置: 首頁>>法律服務中心>>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
? 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時騎馬受傷,被勞動局認定為非,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員工郎女士將北京市朝陽區(qū)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,請求撤銷《非結論通知書》。今天上午九時,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,認定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間因工受傷,撤銷了非工傷認定,并責令朝陽區(qū)勞動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結論。
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寶馬(中國)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部的員工,去年7月20、21日,根據寶馬公司的工作安排,參加寶馬(中國)和華晨寶馬銷售部共同舉辦的銷售團隊建設活動,在馬術訓練中,從馬背上摔下受傷。后經醫(yī)院診斷為T11錐體壓縮性骨折。
2007年10月,朝陽區(qū)勞動局認為騎馬是娛樂活動,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,故做出非工傷認定。
因不服非工傷認定,郎女士將朝陽區(qū)勞動局告上法院。郎女士認為,團隊建設活動是寶馬(中國)汽車貿易公司銷售部例行的一項工作安排。作為該公司銷售部的工作人員,服從工作安排、參加團隊建設即為執(zhí)行工作職責,是其工作內容之一。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,完全符合《條例》的工傷認定條件,應認定為工傷。
朝陽區(qū)勞動局辯稱,寶馬(中國)公司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主要是在娛樂建設場所進行鐳射射擊、騎馬和打高爾夫等活動,內容純屬娛樂健身和旅游性質,而郎女士在該公司的工作職責中并不包括這些娛樂健身活動。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職工因工外出期間,不應包括游覽、娛樂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。故郎女士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娛樂活動時從馬上摔下受傷,不屬于工作范疇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
判斷職工所參加活動是否基于工作原因,不應僅從該活動的內容形式予以認定,而應從該項活動的目的、性質、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、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。法院指出,目前團隊建設活動已逐步成為一些企業(yè)進行 資源培訓,加強和培養(yǎng)團隊精神的主要手段。本案中,寶馬(中國)公司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的目標和目的是改善團隊溝通與協(xié)作、激勵團隊精神,促進公司核心價值,同時,該公司強烈建議每個部門每年至少舉行團隊建設活動一次。據此,寶馬(中國)公司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是該公司倡導的企業(yè)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該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為培養(yǎng)和促進員工溝通與合作精神,最終實現(xiàn)公司核心價值、增強績效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。而郎女士參加的馬術訓練是活動中既定安排的部分,而并非其自行參加的活動,應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中規(guī)定的因工外出期間,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。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。